(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2条 ATA单证册核销指通过对ATA单证册内存根和凭证(以下简称单证)的审核,确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是否按规定完成了暂准进出口和过境活动的过程。ATA单证册核销包括海关核销和商会核销两个部分。本规程所指核销为商会核销。商会核销的目的在于判断ATA单证册使用是否合规,调整持证人提交的担保。获取有关证据,避免海关索赔。
第3条 中国贸促会依据ATA单证册核销情况对持证人在申请时提交的担保从形式和金额上进行调整(如改变担保形式,退还部分或全部押金,撤销保函、保证等),但这种调整是有条件的,不代表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解除。
第4条 ATA单证册核销后,签证机构须按本规程第22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妥善保存ATA单证册正本及与该ATA单证册有关的所有文件。
第5条 签证机构对所签发的ATA单证册负有跟踪和提醒的义务,对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仍未返还的ATA单证册,应当向持证人发出《ATA单证册核销提醒函A》(附件1),对超过有效期仍未返还的ATA单证册,应当向持证人发出《ATA单证册核销提醒函B》(附件2)。如获知ATA单证册使用中出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提醒持证人尽力搜集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6条 签证机构核销工作须由获得手签备案的签证人员办理,并实行两人复核制,避免因核销失误造成的风险。
第7条 中国贸促会对各签证机构的核销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