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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核销操作规程(3)
信息来源:市贸促会  发布日期:2017-04-27 10:41:13  浏览数:2003  

(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郭涛)

第13条  黄色复进口存根(附件3)审核,符合下述要点要求的签注为正常使用。

1.复进口存根和黄色出口存根的存根号相同

2.中国海关在第1栏“总清单所述下列项号下暂准出口的货物已复进口”内签注了申报复进口货物的项号。该项号须与出口存根上签注的项号一致。

说明:如果货物分批复进口,除海关按批次签注申报复进口货物的项号外,其它签注必须满足本条的要求,且最终所有批次复进口货物的项号与出口存根上海关签注的货物项号一一对应。

3.中国海关在第3栏“海关关别”,第4栏“地点”,第5栏“日期(复进口日期)”内分别进行了签注。

4.第5栏(复进口日期)内签注的日期没有超出黄色出口存根第2栏(免税复进口最后日期)签注的日期

5.中国海关关员在第6栏“签字和盖章”内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关章。

6.中国海关在第2栏“其他事项”中备注货物复进口海关编号,或备注货物的集装箱号,运单号,车、船、航班号等,但这些内容属于参考信息,不作为存根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14条  白色进口存根(附件4)审核,符合下述要点要求的签注为正常使用。

1.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1栏“总清单所述下列项号下货物已暂准进口”内签注了申报暂准进口货物的项号。该项号与黄色出口存根上的项号须一致。

2.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2栏“货物复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最后日期”内进行了签注。海关签注的日期小于或等于ATA单证册的有效期。

3.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5栏“海关关别”,第6栏“地点”,第7栏“日期(进口日期)”内分别进行了签注。

4.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关员在第8栏“签字和盖章”内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关章,如暂准进口国仅有部分关区接受ATA单证册,则应进一步核实加盖关章的海关是否属于接受ATA单证册的关区。

5.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3栏“登记号码”中备注货物进口海关编号,有时还会在第4栏“其他事项”中备注货物的集装箱号,运单号,车、船、航班号等,但这些内容属于参考信息,不作为存根审核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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