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近年来,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热情很高,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去年资本市场上,金融大鳄疯狂收购银行股份的行为令人咋舌。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7日出台,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投资金融业不能“有钱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机构当自家“钱袋子”“提款机”。
什么样的股东可以投资金融业?
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股权结构清晰、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列出了严格的标准。
这些要求可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有着“硬杠杠”。比如,对控股股东原则上要求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权益性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等。
什么样的股东会被“拒之门外”?
意见列出了不受欢迎的股东行为: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等。
意见对控股股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脱离主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有这些行为之一的不得成为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
这些要求的提出都是有针对性的。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体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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